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浏览:6676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菏政发〔2003〕35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建设

www.dichanshequ.com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
    (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www.dichanshequ.com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www.dichanshequ.com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1] [2] [3] [4]  下一页


标签:建筑  市场管理  菏泽市  山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