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违反《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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