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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

浏览:6425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提要: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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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发〔201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5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荣成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石粉、水泥、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的监测监控,每周公布大气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工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作业、修缮装饰作业、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防治扬尘污染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建工地、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生活密集区、繁华区域,其边界需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设置高度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需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需设置警示牌。

  (二)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需密闭存储。若在工地内堆放,需采用防尘布苫盖,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三)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需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运输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不得遗撒外漏。

  (四)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需采用容器或者管道方式进行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并对工地周围20米范围负责保洁。

  (六)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需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整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扫。

  (七)工地内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需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八)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中,对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需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需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九)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需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房屋拆除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建(构)筑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城区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

  (二)拆迁作业时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

  (三)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属人工拆除房屋的,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拆迁施工现场裸露地需采取覆盖撒水等防尘措施;超过半年的,需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铺设细石等材料、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修缮、装饰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外,施工单位还需设置施工标志牌、围挡。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工程,需设置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

  第十四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应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各类管线敷设工程提前3天向社会公示,其边界需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二)施工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需洒水降尘。

  (三)已回填后的沟槽需洒水或者覆盖。

  (四)堆土超过48小时的,需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

  第十五条  运输砂石、石粉、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确保物料不外露。

  (二)运输车辆需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车斗需捆扎封闭、遮盖严密,防止物料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对破损路面需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需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七条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需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需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需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堆存物料类别采取相应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需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扬尘污染企业绿色信贷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定期会同城管执法、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开展扬尘污染联合执法检查。对区域性重大扬尘污染问题,应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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