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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浏览:6467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琼人劳保专[2006]79号
    二00六年八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

www.dichanshequ.com 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4、基本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大、中型土地资源

    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过2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

    3、参与解决工作中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参与市县级2项或省级1项的大、中型技术项目研究,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

www.dichanshequ.com 推广工作,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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