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7〕50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需要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
(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简称参保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参保金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六条 成立市居民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为:
(一)成年居民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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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省、市、区财政补助,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居民医保,所筹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7年筹资时间定为7月至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2008年起每年缴费时间为10月至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来自:www.dichanshequ.com)。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70元。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四部分。
(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2元,市财政补助 22元,区财政补助16元);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 12元,区财政补助9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市、区财政分别负担60%\40%,即市财政补助 42元,区财政补助 28元);
(四)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即35元)由省、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1元);
(五)社会捐助资金和保险基金利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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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费中省、市、区三级财政补助部分,统一以省、市居民医保办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为依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划拨至各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费程序
在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阶段,个人参保金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试点工作结束后改由社保费征稽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保人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收取其参保金后应出具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凭证,发放《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为《居民医保手册》)。
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手册》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参保待遇。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市财政、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居民个人参保金存入居民医
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统筹方式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统筹,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在区级补助资金达到100%,居民参保率达到 90%以上,且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基金使用仍超支时,上报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全市调剂。居民医保基金使用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十七条 基金分配
(一)统筹基金: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8元提取,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
(二)风险基金:每年按年度筹资总额的10%提取,即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2元提取,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 7元提取,累计最高提取比例为年度筹资总额的20%。主要用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原则
居民医保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严格监管和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章 居民医保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范围
居民医保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病种目录》、《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须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予以补偿。
《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居民医保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门诊治疗病种和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居民医保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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