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发〔2007〕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避免出现新的住房分配不公,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我市两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遵循“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 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房改业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西秀区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改部门分级进行审批,审批文件下发前,拟选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文件下发后,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市、区国土部门、市规划、市发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房产管理局结合各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总量进行调配。
四、经济适用住房分为新划拨土地建设和利用单位现有闲置土地建设两种方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级单位的各类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由“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适用住房由两城区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户均建筑面积按《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06〕8号)的规定控制。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一)市级、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划拨土地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房产管理局、西秀区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改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
(二)利用单位闲置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供地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剩余住房由供地单位同级房改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给其他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
无房职工指实施房改工作以来,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住房困难职工指已购有一套公有住房,并已取得上市资格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七、以新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开发业主自行筹措,开发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进行规范运作。
利用单位闲置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需由供地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工程动工前先期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销售对象进行资金筹集,并将资金全额划入同级房改部门设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后,由房改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划拨工程款。
八、以新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执行。
利用单位闲置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房改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4〕194号)等文件规定统一确定,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市、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九、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上市准入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06〕8号)执行。
十、严禁各单位另行购地或依附工程建设多征用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各单位利用集资合作修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十一、各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公司、云马飞机制造厂等房改独立工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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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对两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的通知(2007)》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