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贵州省贵州省公证条例(1996)

贵州省公证条例(1996)

浏览:6295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事务,应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员进行。

    公证员是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资格,持有公证员执业证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第二章 公证业务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www.dichanshequ.com ;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非耕地使用权拍卖;

    (二)城乡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分割、抵押、交换、买卖以及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

    (三)涉外和涉台港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四)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

    (五)以保证、抵押、质押为但保方式的贷款合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世界银行贷款合同;

    (六)境外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授权中国公民代办申请、登记等事项的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国公民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七)证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中外文本内容相符;

    (八)涉外收养,认领亲子女;

    (九)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

    (十)大中型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包合同;

    (十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十二)涉及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www.dichanshequ.com     (十三)当事人书面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办理: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招标,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山林等承包合同;

    (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私有房屋的代管;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五)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拍卖及产权转让合同;

    (六)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

    (七)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八)票据拒付;

    (九)国有、集体资产的清点、评估结果,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

    (十)授权办理专利登记、商标注册委托书,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商标使用许可及转让合同;

    (十一)涉及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二)其他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给付;

    (二)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三)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为二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债权人与债务的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第十二条

www.dichanshequ.com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六个月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构可以变卖保存价金。

    由提存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法律咨询;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常年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惯例,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委托、遗嘱、收养等公证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其处所办理。

[1] [2]  下一页


标签:贵州省  贵州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贵州省

《贵州省公证条例(1996)》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