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地。
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在本市从事建筑装饰
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等价1%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按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持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的;
不按规定实行招标、议标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手续的;
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越级、超范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没收教学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情节严重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挂户、出卖户头、倒手转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在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中采取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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