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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