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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教师公租房租赁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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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教师公租房租赁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2014)提要:教师公租房由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公租房的准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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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文县教师公租房租赁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2014)

  (2014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教师公租房的管理与合理使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租房包括国家专项投资为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新建和改(扩)建的教师公租房、教师周转宿舍以及学校利用其它校舍改造安排教师居住的住宿用房。

  第三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处理好房屋承租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教师公租房发挥应有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 教师公租房属学校共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内由国家和学校资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设施是国家固定资产,按照只租不售、有偿使用、房租优惠、限定租期、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教师公租房租住的对象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夫妻双方共同在同一所学校生活和工作的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六条 教师公租房由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公租房的准入手续,确定教师公租房租赁选房顺序,签订教师公租房租赁协议。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教师公租房租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

  第七条 符合教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八条 教师公租房优先向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需要特别照顾的教师租住,并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

  第九条 教师公租房原则上租赁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不续签租赁协议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第十条 教师公租房实行低付费租住,根据地域差异每月按照2-5元/平方米支付租金,租金每年交纳一次(第一次缴纳租金时一并缴纳押金1000元),由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租赁费收入专用于学校教师公租房的维护和维修以及环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房屋设施若有损毁,则照价赔偿,赔偿金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因为学校住房紧张造成多人居住单套教师公租房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后入住者;居住人员须共同维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共同承担租赁、水电等费用,并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现状。

  第三章  教师公租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四)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五)不得损坏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六)不得用于承租人个人及家庭的经商营业活动;

  (七)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八)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教师公租房内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及宠物,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谐。

  第十四条 承租人需对教师公租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未经学校许可擅自装修、变更房屋结构或影响外观的,由学校责令恢复原貌,经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因居住教师个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或其它人为重大事故的,居住教师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教师公租房,退租期限为接到学校书面通知后5天内。

  (一)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学校所在地另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外出学习、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带薪或停薪留职从事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事项达一年以上的;

  (五)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七)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八)其它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 如承租人员存在违章、违约用房,不按期缴纳电费、水费及其它管理费用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取违约金。自发现承租人违章、违约之日起,违约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个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递增,违约金从承租人工资中扣取。

  第十九条 教师公租房如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需要维修或修复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承租人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等损耗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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