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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6303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云南省

保政办发〔2006〕98号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都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均须到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中心下设的各县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心只能将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管理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的监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职工,中心及其所属各县管理部,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归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实际连续用工在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籍人员除外)。
第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财政全供养单位缴存比例按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和非财政全供养事业单位等,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5%。2003年3月31日前经原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提高了缴存比例的单位仍可维持原批复的缴存比例(来自:www.dichanshequ.com)。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工资计算基数必须相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新设立、合并、分立,需在批准注册、成立、合并、分立后的30日内到中心(县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开设、合并、分立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销户: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在批准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30日内到中心(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单位在发放工资后5日内,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同汇缴

www.dichanshequ.com 到中心(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中心(县管理部)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多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被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需在每年二月份前向中心申报复核;未申报或经复核后未批准继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须从当年度起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及利息;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料和申请时限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七条中二、三、四款规定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全部缴存余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符合第十七条中一、五、六款规定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至上一结息年度(每年6月30日结息)结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定期部分(以百元为提取单位),本结息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活期部分不予提取。根据提取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投资总金额)。已申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一购建房行为不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或产权手续属于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及原件。同时针对下列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申请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拍卖的住房等,待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后2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2.申请人购买房

www.dichanshequ.com 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的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须提交与售房方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参加单位统一组织建盖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在项目批准建设后的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复、单位集资建盖或合作建房的协议书、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以内)、施工许可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付款凭证的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2.申请人自建、委托代建住房,在项目批准建设后的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委托代建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以内)、施工许可证、付土地款(土地款已付完)及建筑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委托代建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3.申请人房屋建设期间未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房屋竣工并己办理产权证后的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项目批准建设后的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必须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文(2年内)、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工程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二、离休、退休的
凡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离、退休政策,并且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或转入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自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金之月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的职工可持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向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余额及利息,中心(县管理部)注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没有在其他单位就业,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的,职工可以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单

www.dichanshequ.com 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原件向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余额及利息,中心(县管理部)注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出境定居的
出境定居指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到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定居的职工,可持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到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余额及利息,中心(县管理部)注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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