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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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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办发〔2008〕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各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简称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

www.dichanshequ.com 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来自:www.dichanshequ.com)、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规划,应当经市规委会审议: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各项专业规划;
(四)其他重要规划。
市规委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当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提交以下报件。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地形图(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时需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及房屋产权证件等);
4.环保、国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需征求意见项目);
5.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选址论证意见。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1:500地形图(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时需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及房屋产权证件等);
4.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指标规定要求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条件报送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翻修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凭正本到

www.dichanshequ.com 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提交以下报件。
(一)单位办证: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房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布局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图;
5.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
6.消防、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需征求意见项目)及建设四邻协议。
(二)个人办证: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房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布局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图;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
5.建房四邻协议。
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按以上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不全或土地房产权属有争议的,不予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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