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西藏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2008)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2008)

浏览:6468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西藏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拉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录入信息平台、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外事、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属违章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 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备案实行年检制度。登记备案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必须到原登记部门注销。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来自:www.dichanshequ.com),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房地产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副本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书: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提供消防相关手续;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五)承租人身份证明、法律资格证明或者暂住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权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四)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www.dichanshequ.com ,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
(五)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1] [2]  下一页


标签:房屋租赁  拉萨市  西藏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西藏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2008)》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