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07〕3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体系,满足不同消费层次职工解决、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是指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并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二手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凡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贷前审核,实施贷后检查、监督,承担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负责委托贷款发放及本息回收。
第五条 委托贷款采取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借款人须用所购二手房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同时办理综合保险。借款人所购二手房须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交易资金托管机构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第六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准予贷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购二手房产权证、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授权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批准证书;
(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首付款托管凭证、夫妇双方收入证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贷款额=借款人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法定剩余工作年限+5);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可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试行办法(2007)》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