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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9)

浏览:6401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本文提要: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划拨土地政府财政承担。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九日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http://www.dichanshequ.com/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下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划拨土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八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酒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酒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酒泉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酒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原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折算或补缴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续,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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