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9〕103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市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标准和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确有困难口头提出裁决申请的,市房管局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经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由市房管局作出。市房管局是被拆迁人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拆迁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项目依据文件;
(四)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拆迁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
(九)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房管局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房管局收到裁决申请后应予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拆迁裁决申请人不属于拆迁当事人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取得书面委托的;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纠纷的,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三)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或者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后提出裁决申请的;
(四)就拆迁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房屋已经灭失的;
(六)市房管局认为依法不能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裁决申请的,制作《受理裁决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辨书。
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房管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裁决申请的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三条 拆迁裁决人员由裁决机关指定,裁决工作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裁决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裁决: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市房管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www.dichanshequ.com。市房管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市房管局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市房管局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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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房管局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提出和解建议的,应当查明事实,公正合理,当事人协商同意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终止裁决。
第十六条 裁决机关做出拆迁裁决的,应当制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裁决结果;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裁决日期和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
(六)对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裁决书应当由裁决机关行政负责人签发,加盖裁决机关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拆迁裁决活动应当制作笔录记录裁决全过程,笔录应当由裁决人、当事人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记录人员记明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相关文书,应当如期送达。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拆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拆迁裁决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裁决机关应当补正;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有权要求裁决机关补正。
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当事人的裁决申请符合规定条件,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予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实行回避制度,或者滥用职权造成裁决明显不公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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