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99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和完善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房[2007]258号)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甘民发[2006]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城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按40%的上浮比例为原则并适当考虑家庭住房等因素确定,随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报请市政府公布执行。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五条 凡持有我市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将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二)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三)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五)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来自:www.dichanshequ.com);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确定)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着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
第四章 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来自:www.dichanshequ.com)、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嘉峪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嘉峪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须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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