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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浏览:6191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青海省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在核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真实情况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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