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1999.05.14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我省实施办法出台前做好有关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应严格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
二、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地区,要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审批建设用地;(来自:www.dichanshequ.com)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批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县级以下城镇建设及州(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的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以出让、划拨或租赁等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县级(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审批1公顷(含1公顷)以下;西宁市和海东行署可审批2公顷(含2公顷)以下;州人民政府可审批3公顷(含3公顷)以下。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其他地区的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9倍;
(三)征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六)征用林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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