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二十)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报房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提供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便于广大职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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