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 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
(三) 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 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 竞买人应价;
(六) 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 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 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15%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2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 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第四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或招标无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的0.3%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