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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5)

浏览:6668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跨省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统一组织调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悬挂危险物品标志、信号。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得同时载人,不得将载运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第二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使用专运车辆。托运人应当安排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当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防范常识,安全运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设立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二十五条 设立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仓库的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安全距离、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通风、降温、地面防摩擦引起火花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三)仓库周边

www.dichanshequ.com 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语;
    (四)仓库严禁架设供电、明火燃气设施。
   
第四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以下区域和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庆祝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者必须制定安全燃放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燃放。
    第二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地面残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销售或者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购进的烟花爆竹或者伪造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有违法所得

www.dichanshequ.com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承运人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或者燃放烟
    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1月23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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