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1997.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路政设施和道路空间上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散发性广告;
(二)利用汽车、飞机、气球等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的美观、整洁和安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来自:www.dichanshequ.com)消防安全。
第五条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建、交通、环保、园林、公安、规土、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有权向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设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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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和《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并予以公告的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持场地使用协议或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二)属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或者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征得城建、城管、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的同意。
(三)凡利用市内公共设施、公共汽车、出租车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征得设施主管单位或城建,公安部门同意后,由工商部门审批。
(四)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申请者须将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以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等活动时,举办单位或参加者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者承办或代理;自行办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领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毁损。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拆迁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由该户外广告设置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30%;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场地占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个体户等在自有场所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项目相一致的户外广告时,须持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五条 广告张贴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土、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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