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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5)

浏览:6730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规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
    (三)违反建设项目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变更设计、调整概算;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批准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事故;
    (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
    (七)拒绝或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稽察人员;
    (九)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
    (十)阻挠有关人员向稽察人员反映情况或者打击报复反映情况的人员;
    (十一)对稽察人

www.dichanshequ.com 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情节,可以书面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下达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审批有关市、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的新项目。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前款第四、五项决定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四)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接受被稽察单位的宴请、钱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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