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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

浏览:6362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履行了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当与同一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相类似工种的劳动者相同。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协议,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停产、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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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有权提出意见;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重新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 在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停产、转产等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有关劳动待遇的,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除支

www.dichanshequ.com 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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