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依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八)市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交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和不报送应当备案事项的;
(二)编制虚假预算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
(四)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五)不及时、不如实答复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和质询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时,向其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将预算外资金使用及其决算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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