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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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
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石嘴山市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石政发[2000]77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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