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1.18
【实施日期】2000.01.01
为了规范和加快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1998〕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1999?第15次)精神,现就省级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省级领导干部,下同)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后院省级领导干部专用住房外,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现住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
省级领导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购房按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
售房价格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年经批准的房改成本价。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折旧,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
(一)不足面积部分可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冲抵购房款。
(二)对差的面积较多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与差额面积相当的成套住房。
三、售房折扣政策
(一)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工龄以购房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计算。离退休省级干部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双职工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已故者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给予现住房2.5%的折扣。
(三)给予成本价10%少数民族地区折扣。
(四)教师折扣。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是教师的,给予成本价4%的折扣。
(五)一次付款折扣。购房首次付款30%,其余70%如一次付清,给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2000)》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