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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6762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作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他人应当具备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可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及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招标服务费、管理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或设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
    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评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制造厂、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按国家有关涉外规定执行。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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