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
浏览:6803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确认登记,逾期按无证出租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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