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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浏览:6909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一)驾驶操作无号牌和无证件的农业机械的;
    (二)无证驾驶操作或者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三)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四)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审验的;
    (五)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七)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号牌以及其他证件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农业机械发生特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二)农业机械发生重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三)农业机械发生重大事
    故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www.dichanshequ.com 六条 对拒绝、阻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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