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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浏览:614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03.24
    【实施日期】1997.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乡(镇)居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三)农民独资、合资举办的企业;
    (四)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原则发展乡镇企业。
    第五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制定发展计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

www.dichanshequ.com 中,发展各种类型的乡镇工业小区,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能力,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平调、占有或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撤换企业负责人或财会人员,改变乡镇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自治区的乡镇企业工作,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审计、价格、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五)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负责发展乡镇企业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费;
    (八)组织职工教育培训,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乡镇企业、投资者、职工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

www.dichanshequ.com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单位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乡镇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或分立、合并、停业、终止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
    (二)依法开发和利用资源;
    (三)获取合法收益;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筹措资金;
    (五)确定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惩办法;
    (六)自行销售企业产品,依法确定产品价格;
    (七)依法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八)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办厂等涉外经济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提留和使用企业的外汇收入;
    (九)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
    (十)申请专利权,申报科技成果及申请评奖,申请注册商标及产品定点生产,取得国家规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十一)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摊派、收费、罚款。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缴纳支农资金和管理规费;
    (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册,按期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采用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

www.dichanshequ.com 的产品;
    (五)加强质量管理,按标准组织产品生产或服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七)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八)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纳职工的合理化建设,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和劳动条件,丰富文化生活,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科学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负责人在确定经营管理制度、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本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依法产生,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乡镇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享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安全卫生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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