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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

浏览:6679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的价格调控。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估价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涉案物品与资产的价格,以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调控措施的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价格监察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监察、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业价格协会应当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或者参

www.dichanshequ.com 与价格监督活动。
    新闻单位应当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并查询,复制有关的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标志并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价格检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三十六条 价格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及时办理举报的案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价格调控措施作出显着成绩的;
    (二)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
    (三)参加价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出显着成绩的;
    (四)秉公执法,认真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显着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一)越权定价的;
    (二)超过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立项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及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四)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相符的;
    (五)采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牟取暴利的;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八)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的;
    (九)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备案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或

www.dichanshequ.com 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报请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收费许可证;
    (五)对价格违法严重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犯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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