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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6170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1.10
    【实施日期】1997.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规模修缮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封锁或者垄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总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保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

www.dichanshequ.com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在宁以及自治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五)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或者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代理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已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取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方法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二个以上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来自:(www.dichanshequ.com).

www.dichanshequ.com com)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选择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编制标底文件;
    (三)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出招标广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并就招标文件予以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办理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
    一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作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修正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
    第十四条 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建设工程,其分项预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提供给标底编制单位。不能及时制定的,可以由标底编制单位先预估价,待预算定额制定后,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议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其承包价格、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其他发包条件,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权持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申请投票;有权在竞争报价中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七

www.dichanshequ.com 条 凡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单项造价、工程总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施工方案;
    (五)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确认。
    对建设工程设计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密封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者做出附加说明,其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以及受聘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五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并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服务费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价的1.1‰。其中招标单位缴纳0.5‰,中标单位缴纳0.6‰。具体收费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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