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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

浏览:6724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每年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科学技术普及,国外智力引进和科学技术活动的其他专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建设,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逐步增加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增加对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并逐年提高比例。其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并可自主确定加大仪器、设备折旧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逐步建立由科学技术、财政、金融部门共同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科学
    技术风险投资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紧密结合地方资源特点、具有显着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自治区设立青年科学技术基金,扶持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学研究活动。
    自治区设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实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出国进修和国外智力引进。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鼓励国外、自治区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或者向科学技术事业投资,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银行信贷、社会集资、引进外资、吸收股份等多种形式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对研究开发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类科学技术经费和基金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科学技术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自

www.dichanshequ.com 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本市、县、本部门科学技术奖。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个人或者组织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六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通过有计划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鼓励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院校,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新品种、新技术。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工作。培养技术人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发当地资源,建立支柱产业;兴修水利,建设基本农田,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抗旱减灾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建立各类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相结合,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加强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传授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
    农民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颁发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改进和设备更新,提高管理水平,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引进和工程项目的论证、评估制度,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定期发布鼓励开发新产品、推荐生产产品、限期更新淘汰产品的目录,以及主要行业能源消耗限制指标。逐步完善企业技术进步的指标考核体系及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及事业组织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培育科学技术、贸易、工业、农业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

www.dichanshequ.com 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土地沙漠化,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高新技术发展领域,有选择地开展高新技术研究,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计量、测试、质量等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章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工作实行对外开放,开展政府与民间多种渠道的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一)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信息、资料、种子、苗木及仪器设备等;
    (二)引进技术、资金,互派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人员;
    (三)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与技术开发;
    (四)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和进行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活动,支持有关部门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
    (五)进出口技术贸易。
    第五十条 参与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由有关部门取消优惠待遇或者奖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或者技术、设备引进等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阻碍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干扰正常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打击、报复、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第五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他人钱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技术商品;开发、研究、转让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ww.dichanshequ.com     第五十四条 剽窃、篡改、侵占、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着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未经授权,擅自转让所在单位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违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或者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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