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浏览:6128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十八条 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城建档案申请。城建档案室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及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www.dichanshequ.com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城建档案丢失、损坏或者其他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