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1月5日发出《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地区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停止单位购买商品房以房改优惠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停止单位住房无偿分配或低租金实物福利分配住房。
二、对现有公有住房,仍可按照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不配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能够保障居住安全,均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职工出售。
三、考虑喀什地区实际困难,对2005年1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未竣工的在建住房,在2005年12月31日前竣工,仍可按照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建设或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建房前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并按照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各单位不得采用差额集资(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出资一部分)的方式建设和向职工出售住房。
住房建设要按照“综合、配套”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联片、配套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单位零星自建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五、企业房改工作应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六、要加快城镇住房租金改革,将住房租金提高到合理水平,提高居民购房的积极性。
七、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条件的系统、单位可以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的规定执行。
八、要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以非公有制单位为重点,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加大对群众住房消费的资金支持。
九、在推进房改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要通过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立和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好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十、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向物业管理企业过渡,积极推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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