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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管理委员会自律公约

浏览:6230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公共制度

大厦管理委员会自律公约提要:对本身职务所应尽之责任全力去做好,不敢稍有懈怠或有能力不足处,应及时请求支援,以便业务能顺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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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管理委员会自律公约

  一、委员自律的目的﹕

  藉着本自律条款的约束,使委员之行为与处事能够符合一般要求之水平,藉以获得全体住户之认同,建立委员会良好形象,使委员会各项服务与处理活动能顺利推动。

  二、委员自律的共识与原则﹕

  1、委员之委任均为自愿,因比应有热忱服务、牺牲奉献的心,并具备十足的行动力。

  2、对本身职务所应尽之责任全力去做好,不敢稍有懈怠或有能力不足处,应及时请求支援,以便业务能顺遂进行。

  3、任何议案应在讨论时充份表达自巳的想法,在经过半数同意决议後,就应摒弃个人意见全力配合执行。

  4、完全摒弃个人立场与私利,任何行事均以维护全体住户共同权益为唯一考量原则。

  5、委员必须出席委员会例会才能享有管理费半价优惠《委员会制作管理费半价优惠券,并以签名为准》。

  6、当选委员後须在自律公约上签署以昭公信,并公告住户周知。

  7、为提高委员出席率,凡委员会例会迟到一小时以上者,视同缺席,且无委员管理费半价优惠券。

  8、监委与楼委只能连选连任一次。《如无其他住户有意愿任职时经公告周知後则可续任》。

  三、得提报管理委员会解除职务之状况﹕

  1、对委员个人或委员会有诋譭言论、造成形象伤害者。

  2、未能遵从委员会之决议,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而伤害委员会形象者。

  3、对本身职务所负责任未能尽力做好,造成住户权益受损者。

  4、对委员会决议交付或主委交付之工作任务拒不执行,致使会务无法顺利推展,使住户权益受损者。

  5、对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委员会形象伤害或住户权益受损者。

  6、委员於任职期间,无故自行请辞委员时,下届不得再任委员或监委职务。

  四、应提报管理委员会解除职务者﹕

  1、任内请假达四次以上未出席委员会例行会议者《不论请假与否以签名为准》下届不得再任委员或监委职务,隔任可。

  2、委员自行提出书面辞呈,经慰留无效者。

  3、委员因事故无法履行本身职务达二个月以上者。

  4、触犯刑事被遭诉者。

  5、有索取回扣、浪费公帑致损害住户权益者,并依情节重大报请警察单位侦查或移送法办。

  五、管理委员会各职委员及监察委员,如有违反自律公约遭解除职务时,其遗缺由该栋候补委员或由管理委员会另行提派补之,而遭解职或自动辞职者,其任内所享之管理费优待立即终止,以符支领劳务费服务至任期届满之精神。

  六、管理委员会各职委员对自律公约之认定:

  上述条款之约定各职委员愿克尽职责,公正无私,为全体住户服务,如有渎职、违法情事产生时,本人愿按自律公约之规定接受议处,绝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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