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综合管理规定
浏览:6612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公共制度
第三十九条 进驻企业应自觉遵守本中心及小区管理处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违反本管理规定某一款者,均记录备案,作为进驻企业能否续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的资格参考。
第四十条 本中心聘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顾问,受理中心内发生的包括各进驻企业委托办理的一切有关业务纠纷案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在1999年4月1日起执行。本中心于1994年9月1日颁发的《综合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综合管理规定》和本中心与进驻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协议》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中心。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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