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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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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行协调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由同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纂出版。
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 第二十六条 地名的书写、译写、拼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权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 第二十八条 标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刊登公告的媒体支付。
 第二十九条 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 公开出版含有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市性的,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报江门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各市、区的,报所在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
 (二)试制样图(册);
 (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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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小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 (一)行政区域界位、城市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的地名

www.dichanshequ.com 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 (四) 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负责(鹤山市由市政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 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里)、门(楼)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由财政拨款,或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及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设置和管理部门解决。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和损毁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该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名档案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实用性。
第三十六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在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地名信息咨询,开发地名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为社会服务,为地名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处以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
 (五)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 第三十八条 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予以许可的;
 (三)无法定事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
 (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江门市地

www.dichanshequ.com 名管理办法》(江府[2004]41号)同时废止。本市其它文件内容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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