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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浏览:6990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中山市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中规通[2005]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现就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配套公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公建用地和配套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按如下:
    标准提供:
                         商住                工业
    配套公建用地(占总用地) 8%                  3%
    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的面积) 9%        4%
    二、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较大,规划要点中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如市场、学校、幼儿园、社区用房、派出所、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排水泵站等),建设单位须把公建配套项目与建设项目同期进行方案审查及规划报建,同期施工同期进行规划竣工验收(竣工标准按商品房竣工验收标准),(来自:www.dichanshequ.com)若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小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计算出的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作价补偿。补偿标准具体为:
    (一)配套公建用地作价补偿的计价标准为该地段基准地价的1.5倍。
    (二)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作价补偿的计价标堆为:
    1、商住顶目每平方米1500元。
    2、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内的项目除外)每平方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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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三、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较小,规划中没要求具体配套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根据规划局计算出的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作价补偿。
    四、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作价补偿的执行主体为市财政局,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五、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下同)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前述要求执行。参照执行的镇,由镇政府作为配套公建作价补偿的执行主体,收入须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纳入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并按收入的20%上缴市财政统筹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中山市规划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2005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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