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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浏览:6576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16号
    《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意见;
    (三)对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和赔偿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来自:www.dichanshequ.com)违法赔偿责任的确认途径包括: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

www.dichanshequ.com 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行政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事项属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三)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四)未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五)赔偿请求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行政赔偿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赔偿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填写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申请书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退回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不属于本机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已受理的,撤销受理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三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赔偿工作机

www.dichanshequ.com 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查明以下事项:
    (一)损害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二)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审查的行政赔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然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请求,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一)法医鉴定或者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证明、身体伤害证明、休息单等证明);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费用票据;
    (三)法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四)法定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金额:
    (一)侵犯财产的基本情况;
    (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单据或者其他凭证;
    (三)已损坏、灭失、变卖的财产价格证明等有关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凭证或者证明;
    (五)其他有关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第十七条 对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报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提出赔偿意见的应当同时拟定赔偿方案。
    赔偿义务机关认为需要赔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及

www.dichanshequ.com 时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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