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未准予继续设置,不及时拆除的;
(四)不及时维护广告设施和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广告的;
(六)其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上一页 [1] [2]
《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2009)》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