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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

浏览:6804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受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对本办

www.dichanshequ.com 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
    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或者居民用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向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办理退款;情况不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包括核减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加价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状况。
    第三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单位用户违反《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或者有效测量结果及时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用水计划。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向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用户供水的,视为

www.dichanshequ.com 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按照欠缴水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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