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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

浏览:6537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制定。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社会工伤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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