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1修订)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1修订)

浏览:6999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核拨教育经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擅自收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追缴所克扣、侵占、挪用、贪污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广州市  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1修订)》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