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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修订)

浏览:6776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拒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统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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