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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法条例(2001年)

浏览:6803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
    对法规案的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规案由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该法规草案的说明三部分组成。法规案应当由提案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法规草案的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 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 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过程;
    (三)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重大分歧意见及协调结果;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必须附带同等数量的起草该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本及主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建议提案人撤回该项议案。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5日前将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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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修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废止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可由提案人修改 。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该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将该法规案退回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法规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同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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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搁置审议该法规案。
    第四十六条 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或者因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表决法规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拟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涉及重大问题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先表决该个别条款,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通过,再对整个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如果该个别条款表决未获通过,暂缓表决该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提案人可以在6个月后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办理。未获通过的法规案,退回提案人。
    第五十二条 经济特区法规经表决通过后或者地方性法规经表决通过并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法规的备案、修改、废止
    第五十三条 经济特区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法规同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条文,需要修改的,由提案人提出修改法规案,包括提请审议的议案、修正草案和该修正草案的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法规的废止,依下列规定:
    (一)法规有效期限届满的,自行废止;
    (二)新法规取代原法规的,在新法规中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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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凡专为某一特定情况或者特定事项而制定的法规,在该情况消失或者该事项完成时,由提案人提出废止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四)新颁布的上位法可以取代的法规,由提案人提出废止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五)制定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的,该法规自行废止。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适用本条例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五章 法规解释
    第五十九条 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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