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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浏览:6138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实物配租是指市房委办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房委办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

    第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可安排廉租住房,并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政策。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按公房标准租金计收。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委办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通知

www.dichanshequ.com 书》;

    (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委办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不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而需进行改建、装修的,由市房委办协调,产权单位负责相关工程,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并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适用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含本数)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低保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房委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到市房委办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www.dichanshequ.com 六)市房委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按实物配租的程序办理后直接到市公房管理部门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公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报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年审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每年规定月份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向居住地区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接受申请的机关必须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房委办。市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经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市房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市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

    (三)腾退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标准租金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市场租金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

    (四)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房委办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因公共利益而需拆迁时,拆

www.dichanshequ.com 迁单位必须确保被拆迁住房家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利益。

    第二十九条 市房委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委办有权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委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委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含本数);

    (四)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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