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浏览:6429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

权利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自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

www.dichanshequ.com ,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房地产测绘附图;

(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

(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测量成果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政府行为导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发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房地产登记费;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具。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房地产权证书;

(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

www.dichanshequ.com 主管部门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第四十一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标签:房地产  广州市  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